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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115年7月10日)

壹、修正目的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78年5月17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10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4年8月4日。鑑於都市化發展及災害態樣趨於多元,高層建築、化學工業設施及複合型災害頻仍,為符救災實務需求及在地風險特性,爰參酌「直轄市縣市特殊消防車輛基本配置指導原則」有關雲梯消防車、化學消防車及救助器材車等特殊消防車輛配置之規定,擬具本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俾作為直轄市、縣(市)配置消防車輛之依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款消防車:
(一)依大隊轄區6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棟數,於第1目增訂「雲梯消防車」,並規定其配置數量。
(二)依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數量,及最大儲存與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於第2目增訂「化學消防車」,並規定其配置數量。
二、第2款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於第1目增訂「救助器材車」,並規定其配置數量。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未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