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預告修正「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部分條文。(預告終止日115年7月6日)

預告修正「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部分條文。(預告終止日115年7月6日)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二」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增設災防員職稱,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災防員為本標準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曾任災防員職務為消防機關(構)中高階主管遴用資格之一,以完備內、外勤職務歷練。(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現任災防員職務為消防機關(構)分隊長遴用資格之一,以完備消防機關分隊長內、外勤職務歷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增訂消防機關災防員應具有之資格,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