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二」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增設災防員職稱,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災防員為本標準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曾任災防員職務為消防機關(構)中高階主管遴用資格之一,以完備內、外勤職務歷練。(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現任災防員職務為消防機關(構)分隊長遴用資格之一,以完備消防機關分隊長內、外勤職務歷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增訂消防機關災防員應具有之資格,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變革。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