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及第7條附表3、第9條附表6、第10條附表8。(預告終止日115年2月2日)

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及第7條附表3、第9條附表6、第10條附表8。(預告終止日115年2月2日)

壹、 修正目的
查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人員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員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8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人員法施行後2年內,依該法第6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茲因人員法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至今已屆滿2年,相關人員應依法完成執業執照申請程序,本辦法原有關人員資格證書相關規定,亦應於人員法過渡期間屆滿後,進行相應調整及用語修正,爰修正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消防設備師(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應併附之文件內容為檢修人員執業執照,以及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第8條) 
二、 修正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檢修完成標示樣式。(第7條附表3)
三、 增訂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有關檢修人員執業執照字號之欄位。(第9條附表6)
四、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之審核內容。(第10條附表8)
參、 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
本修正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及檢修人員或檢修專業機構應交付執業執照及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予管理權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