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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預告終止日115年1月23日)

壹、修正目的
依據規費法第11條收費基準應定期檢討,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及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三年逐年上漲,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反映實際成本調高審查費額與證書費額。
貳、修正意旨
一、調整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上調收費金額新臺幣500元至700元不等(修正條文第2條)。
二、調整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修正條文第3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修正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修正草案涉及人民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及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書費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