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勤救災車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第五黠,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勤救災車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第五黠,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41605375號令
主       旨:修正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勤救災車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第五黠,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