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廢止目的與意旨 鑑於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增訂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5項規定,有關防焰性能認證作業已移由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各該專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該收費標準。 貳、 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人民辦理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防焰性能認證及防焰標示費用之變更。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