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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預告終止日114年11月25日)

壹、 廢止目的與意旨
鑑於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增訂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5項規定,有關防焰性能認證作業已移由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各該專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該收費標準。
貳、 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人民辦理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防焰性能認證及防焰標示費用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