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依據規費法第11條收費基準應定期檢討,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及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三年逐年上漲,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反映實際成本調高審查費額與證書費額。 貳、修正意旨 一、調整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審查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上調收費金額新臺幣100元至600元不等(修正條文第2條)。 二、調整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核發或補(換)發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修正條文第3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修正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及人民辦理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審查費及證書費之變更。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