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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補助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38302號函
主  旨:「內政部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補助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一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4年8月18日以台內消字第11416038301號函分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執行,謹陳前揭補助作業原則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一點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併文),敬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