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156號 主 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附表2。 壹、修正目的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78年5月17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9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3年3月28日。為因應國內化學工廠設備架臺、管線、塔槽、廠房等高處火災事故搶救需要及相關災例,經重新檢視並調整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爰擬具本標準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以符實務所需。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消防車項目l雲梯消防車之應備裝置3增加「或可於高空救火之裝置」。 二、刪除救災車項目5救災指揮車之應備裝置3「具備必要搶救資訊之轄區街道圖」。 三、刪除救災車項目8化學災害處理車之應備裝置3「化學品應變資訊查詢軟體」。 四、刪除救災車項目10消防警備車之應備裝置3「以鐵絲網或其他方式區隔之隔離區」。 五、刪除救災車項目11消防救災越野車及項目12消防救災機車之定義有關「狹窄通道」之文字。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未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