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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勤救災車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123號
主       旨:修正「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防救災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勤救災車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