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1854號 主 旨:預告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壹、修正目的 查「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檢驗標準)於109年5月26日訂定發布,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0年7月12日,並定自同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實務上曾發生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合格標示遭移置及容器護圈斷裂災例等,為強化容器定期檢驗機制及實務管理,爰擬具檢驗標準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容器合格標示有遭移置者,應於申請合格容器證明書後,始得辦理檢驗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鋼製容器進行第一次外觀檢查時,容器護圈不合格情形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複合材料容器進行洩漏試驗時,亦得採容器浸入水中之試驗方式。(修正條文第12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內容係屬修正用詞及容器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時相關試驗方式及不合格規定等,未涉及其他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檔 公告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