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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有關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20823301號令

 

主旨: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有關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