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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20823325號函

 

主旨: ​修正「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