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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6881 號令

主旨: 修正「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二、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給予適當之補償(修正條文第4條);三、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原因消滅、廢止之相關處置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四、增訂各級政府為辦理第2條至第4條規定以外之補償事宜,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修正條文第8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