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6 號令 主旨: 修正「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1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0年8月27日發布施行後,曾於97年11月14日修正。茲因災害防救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第31條第3項變更為第30條第4項,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1條修正條文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1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