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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預告終止日111年10月11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4 號公告

主旨: 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預告終止日111年10月11日)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規範各類場所辦理檢修及申報檢修結果(下稱申報)作業依據。為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完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審核時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等規範,並明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及其管理權人得免定期檢修及申報之情況,確保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皆能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公共安全,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本草案重點包括: 一、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二、增列管理權人報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結果之審核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 (修正條文第10條);三、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頻率及申報審核期限為每年1次並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四、明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11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