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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預告終止日111年9月5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10821108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預告終止日111年9月5日)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第9條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項規定:「第1項第2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政部為明確律定須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一定規模以上場所之範圍,確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品質,爰擬具「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