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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 消署護字第 1110700070 號函

主旨: 訂定「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