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 消署護字第 1110700070 號函 主旨: 訂定「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 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總說明、逐點說明及指導原則全文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