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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消防署:於網站銷售未經認可住警器 最高可處10萬元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是住家發現火災、撲滅火勢,順利逃生最重要的利器。依據消防法第12條規定,住警器及滅火器為公告應施檢驗的品目,若銷售未經檢驗與張貼認可標示者,依消防法第39條最高可處罰10萬元。消防署呼籲,民眾不論在實體通路或網路平台購買該產品時,要注意產品本體是否張貼內政部核准之登錄機構認可標示,才能買得安心,用的安全。
網路購物平臺是當下購物重要且廣泛的通路,近來發現網路購物平臺部分銷售的住警器或滅火器未貼認可標示,消防署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於110年1月22日發函要求網購平臺業者應自律及建立查核機制,未貼認可標示之產品不得上架,若發現應立即將產品下架,違者將依消防法裁罰,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另函請地方消防機關若發現違法情形,查明品項、售價、銷售件數等證據,依消防法裁罰。另查106年至109年3月地方消防機關查獲未經認可銷售住警器等消防安全設備案件計15件(網路10件;實體通路5件)均依法裁罰。
最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驗市售住警器,計抽購20件樣品進行標示、靈敏度及警報音等3項的檢查與試驗,發現其中4件未經認可即進行販售部分,本署已請地方消防機關調查,並依結果裁罰及要求下架;另有1件經認可未標示製造年月或批號,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規定要求廠商立即說明未符規定原因及改善措施,並限期改善。
消防署呼籲,民眾購買住警器及滅火器時,除了價格及外觀外,一定要選擇貼有內政部登錄機構之認可標示者,才可購買,以確保產品發揮火災偵測或滅火的性能;對於來路不明或未檢驗的產品,拒絕購買,並向所在地消防機關或消防署通報,以杜絕不肖廠商。同時,消防署也提醒,住家未裝設住警器或滅火器的民眾,趕快購買裝設,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