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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違規儲存爆竹煙火 危害安全釀災禍

  農曆新年將屆,許多人都會在此時燃放鞭炮增添喜氣,如有人因為販賣或是施放需求而違規儲存爆竹煙火,則嚴重危害自家人及附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臺北市在99年4月時,發生民眾在住家內違規儲放爆竹共計30多箱,後來因發生火災引燃產品致人員逃生不及,最終導致2死5傷的慘劇。另本(108)年1月15日,在高雄市查獲了4處違規儲存爆竹煙火情事,單處違規儲放量高達6噸,其中甚至包含俗稱的高空煙火,如不慎引燃,後果不堪設想,高雄市政府對於該等違規案件計開罰138萬元罰鍰。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達管制量時,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規範,例如與鄰近建物應有安全距離、為一層防火建築物、有防盜及安全監控設施等,以確保發生災害時不致影響其他居民。一般民眾並未擁有符合規定之儲存或販賣場所,如違規儲存達管制量(如摔炮管制量為火藥量0.3公斤、爆炸音類及手持火花類產品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其他產品如沖天炮等之管制量為火藥量5公斤)以上,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如違規儲存達管制量30倍以上,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大量違規囤積爆竹煙火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易導致人命傷亡,消防署呼籲民眾,切勿違規儲存爆竹,另如發現疑似違規儲存情形,亦請向當地消防單位反應(檢舉電話119),以保障民眾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