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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消防機關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絕不會推銷消防安全設備】

       
      按消防法第6條第2項,消防機關應依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消防機關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穿著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者,應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交付管理權人,由管理權人自行委託專業廠商改善不合格項目,檢查人員絕不會推銷任何消防安全設備或介紹任何特定廠商。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發生,要能發揮作用,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為確保依規定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經國家考試合格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內政部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名冊可由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便捷查詢\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頁面,輸入消防專技人員資料查詢。
 

消防安全檢查絕不會推銷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機關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穿著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者,應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交付管理權人,由管理權人自行委託專業廠商改善不合格項目,檢查人員絕不會推銷任何消防安全設備或介紹任何特定廠商。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