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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5年7月3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參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各項安全規範,另新增各機關將工程、維修、清潔或其他業務交付承攬時,仍有危害防止義務,並應以契約或相關管理措施要求承攬人施作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均符合相關規範。(如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