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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出勤確實做好自身防護,防疫措施滴水不漏

媒體報導批批踢實業坊網友關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6年6月12日函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感染者於醫療機構治療時,應有告知病情義務中,不包括救護車上救護技術員(EMT)在內,讓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之消防人員感到權益受忽略,消防署將持續與該署研商修法或其他強化作為,以確保消防同仁執勤安全。

消防署表示,執行救護勤務的過程中,除了有機會接觸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患者外,不論是在救護現場、車內護送途中、及到達醫院等,救護人員可能接觸到病患血液、體液,或感染到藉由空氣傳染之結核病、流行性感冒等疾病,甚或發生不慎遭使用過的針頭扎傷等風險。因此,執行緊急救護時,需著手套、口罩等基本防護裝備;若已知道特定傳染病時,甚至需著隔離衣、鞋套等,才是保護自己的根本之道。

消防署強調,第一線消防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應先口頭詢問患者過去病史,惟部分患者仍可能隱匿自身病情或未經檢驗而不自知已染感或呈意識昏迷狀態,基於本身安全,消防人員仍應加強個人防護裝備與措施,以避免受到感染。消防署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討論第一線消防人員執行救護勤務之風險,建議修法或其他強化作為,以確保消防同仁執勤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