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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標準出爐 內政部:這6類災害若無人命危害 得免冒險搶救

危險性救災標準出爐
內政部:這6類災害若無人命危害 得免冒險搶救

為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內政部於今(9)日部務會報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輕鋼構建築物等6大類,未來救災時如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應考量安全,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內政部表示,依去(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

內政部這次就是依消防法授權,明定消防人員、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等各級搶救人員,在衡酌災害現場已無民眾受困待救,或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時,若再冒險進入救援,已無實益,反而可能導致搶救人員受傷或死亡的風險,在此情形下,各級搶救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也依據災害搶救現場的實務經驗及過往災例,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有6大種類,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爆竹煙火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與毒化物等危險場所、輕鋼構建築、長隧道或地下建築、有倒塌之虞建築及其他經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建築物。

另考量消防救災需有整體的戰術及統合的行動,才能發揮救災效益,認定標準也明定現場消防指揮人員經充分分析研判,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的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損害。

此外,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無須等指揮人員下令才撤離,以確保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內政部指出,「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將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

 
救災安全綜合研判機制一覽表
危險性救災行動種類 說明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包括核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人員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即事故地點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面臨風險危害之程度已顯然高於一般救災環境,對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之危害更鉅。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易燃、易爆危害物質、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若處於不穩定狀態或不安全環境,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可能使火災快速延燒,引起爆炸,產生有毒物質外洩,嚴重影響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 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發生火災,鋼料之溫度若達到攝氏600度時,僅剩48%之強度,通常火災現場,在5到10分鐘內溫度就會竄升到攝氏500至600度,再加上儲存物質不明下,很容易造成倒塌危害安全。另印刷電路板(PCB)在製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學藥劑(如強酸、強鹼等)進行電鍍及蝕刻,若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產生有劇毒氣體,進而連續爆炸。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該場所災害特性包括閃(爆)燃潛在危害、高溫危害、火點搜尋不易、感電潛在危險、避難路徑長(方向易迷失及救援困難)及通訊困難,其救災難度及危險程度較一般環境為高。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建築物因強震導致梁柱主結構損壞,結構強度可能削弱,也可能導致地基不穩固,此時若貿然進入搶救,受損建築物尚未由土木專業人士評估加固或提供監測作業,將可能連同搜救人員一起遭遇危險。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所謂綜合分析研判,指遇前5種以外情形時,由現場各級搶救人員考慮災害規模及情境、現場裝備器材、救災人力等主客觀條件,權衡利弊得失、輕重緩急及衍生問題,以利作成最終決定之過程。
最後更新日期109-04-0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