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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效運用救災資源 地方依需求規劃消防車輛配置

為使消防車輛配置符合實際救災需求,內政部於今(28)日部務會報通過「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將可依照轄區特性及實際救災需求,彈性規劃實際配置的消防車數量,讓有限的救災資源可以更有效運用。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是以直轄市、市、縣轄市、鄉、鎮等行政區域人口數規劃配置消防車數量,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區域特性不同,且人口數及城鄉差距頗大,如高樓林立地區,可配置雲梯車;巷道狹窄地區,可配置小型水箱車;在科學園區或工業區附近,可配置化學消防車等,因地制宜,且避免配置過多消防車的情形發生,因此修法,讓地方消防機關可彈性調整及充分運用有限消防資源。

此外,現行規定並未針對人口數上限予以設限,造成人口密集的縣市須配置眾多消防車,導致人口密集地區,依現行規定須配置眾多消防車,惟現有消防分隊停車空間有限,又難以覓得土地增建消防分隊,且救災實務上得透過消防車調度派遣及相互支援機制,因應救災勤務需求。故在不影響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能量的前提下,增訂消防分隊轄區人口數的計算上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照轄區特性及實際救災需求,規劃實際配置消防車數量,以利消防機關有效運用有限的救災資源。

另現行規定勤務機車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編制員額每滿3人配置1輛,但因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勤務使用勤務機車的情形並不多,故修正規定以減少配置數量,並賦予消防機關配置彈性。 內政部指出,本配置標準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