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分 眾 導 覽
港 務 消 防 大 隊
特 種 搜 救 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新聞發布 > 內政部修法 將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 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新聞發布

內政部修法 將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 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於114年9月16日公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修正案,將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範圍,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考量倉庫空間廣、火載量大及貨物產品種類複雜特性,又其營運態樣多元,火災除造成場所財產損失外,恐危害作業人員之生命安全,爰課予其管理權人防火管理法定職責,以提升是類場所防火安全。

消防署表示,為提升倉庫之消防安全,本次修正案經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及消防機關協商達共識,並經預告2個月,將倉庫納入「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第11款規定,即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倉庫應實施防火管理。

防火管理的核心目標在於自己財產、自己保護,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提供火災預防工作,且提升初期滅火、避難應變能力。

防火管理制度運作

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