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 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里程碑
發布單位 預防調查組
發布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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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因應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劃,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將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不僅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眾權利,同時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
「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主要重點如下:
- 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
- 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發等事項。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且應信守的誠信原則及社會責任等事項。
- 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會規範、公會組成等相關規定及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的行政罰及懲戒罰等規定。
-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亦應遵循本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為完備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依附帶決議,執行各項管理細部工作,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