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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志工&役男相關問題

 
 
1. Q 如何加入義消?
A 您好:我是本隊義消承辦人課員洪偉欽,電話07-5622601-6轉653,謝謝您的熱心參與,歡迎加入本隊義消,首先請填寫義消加入表送至本隊經審核完畢,會擇期通知參與義消3天常年基本訓練,合格後就可成為本隊義消謝謝您,另加入表格會寄至您的信箱,謝謝。
2. Q 我想加入鳳凰志工請問應如何辦理?
A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以服務充實人生,用關懷增進溫情」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 服務最榮」的精神,進而擁抱「鳳凰情」,展現「天使心」,踴躍投入志工行列,積極散播服務種子,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及增進社會安祥而奉獻心力。 凡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之社會大眾,確具助人熱忱與服務興趣者,均歡迎踴躍參加,由本隊災害搶救課辦理相關訓練事項。 
聯 絡 電 話:07-562-2601-6#653
傳 真:07-533-5674 
E_MAIL :kfs016@mail.khfb.gov.tw 
業務承辦人員 :洪偉欽
3. Q 役男相關問題?
A 安平港消防分隊駐地分成兩部份,1.2樓為安平港分隊、3.4樓為役男訓練中心。    
如果有役男相關問題,請洽役男訓練中心,電話:06-295-7141。
 

交通資訊相關問題

 
1. Q 請問如何前往中島分隊?
A 先生好,中島分隊在高雄市前鎮區大華三路47號。本分隊位於管制區內。出入必須經過55號管制站。登記後才能進入。管制區內為碼頭作業區。有大型聯結車大量出入交通繁忙。請注意交通安全。
2. Q 請問安平分隊如何前往?
A 1.搭乘公車-搭乘興南客運至安平港工業區站下車往西步行約30分鐘
2.搭乘計程車-搭至南區新港路2段10號安平港11號碼頭
3. Q 請問水頭港分隊如何前往?
A 1.搭乘公車-從金門尚義機場搭乘3號公車至金城車站再轉乘7號公車至水頭站下車,再往西步行三分鐘即可到達。
2.搭乘計程車-搭至金城鎮西海路一段1號。
4. Q 二港口消防隊如何前往?
A 1.開車南下走法--中山高南下至高雄最南端往高雄航空站匝道口方向行駛,到中山四路與金福路口時右轉金福路,金福路直行到新生路口左轉新生路,新生路直行約100公尺即可到達管制站,填寫完港區臨時通行單後新生路直行到底右轉亞太路,亞太路直行約100公尺即可在左邊看到消防隊。
2.開車北上走法--由88快速道路往西前往鳳山、小港匝道口下匝道左轉鳳頂路,鳳頂路直行至中安路右轉,中安路直行至中山四路時左轉中山四路,中山四路直行金福路口時右轉金福路,金福路直行到新生路口左轉新生路,新生路直行約100公尺即可到達管制站,填寫完港區臨時通行單後新生路直行到底右轉亞太路,亞太路直行約100公尺即可在左邊看到消防隊。
 

條例相關問題

 
1. Q

立消防設備師事務所之申請條件及程序如何?
A 設立消防設備師事務所之申請條件及程序,目前並無法令規定,依據消防法第九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即可實施檢修業務,並不需要成立事務所或公司,惟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則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2. Q 民眾何時可以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A 火災案件發生後,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於消防機關完成火災調查後,得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3. Q 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專業機構有哪些單位?
A 有關目前經內政部認可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專業機構為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請逕洽上開機構查詢相關開班資訊。
4. Q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申請?
A 申請輸入一般爆竹煙火應檢具輸入者、一般爆竹煙火總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
5. Q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申請?
A 於國內販賣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經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
6. Q 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之專業機構有哪些單位?
A 有關目前經內政部認可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之專業機構計有:財團法人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彰化縣工業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等五家,請逕洽上開機構查詢相關開班資訊。(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已7年未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並於敘明) 

資料來源:內政部
7. Q 更換燃氣熱水器政府有補助嗎?何時可以申請?
A 為加強防範居家一氧化碳中毒,本部自97年起針對燃氣熱水器裝設不當、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之居家,補助遷移或更換燃氣熱水器,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3千元整,每年1至4月可向當地消防局申請,本案係拋磚引玉之措施,倘申請人數超過預算額度,將以中低收入戶及居家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者優先補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8. Q 火焰、火花、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等消防法相關規定如何?
A 依據消防法規定如下: 
一、「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易致火災」: 
(一)、須經許可:經消防署或各縣市消防局規定公告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易致火災之行為,未經「各縣市消防局」許可,不得為之。(消防法第14條)各縣市消防局應訂定法規管理。 
(二)、違反處罰規定:違反上列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消防法第41條) 

二、於場所使用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的規定: 
(一)、須申請許可: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未經申請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相關規定由「消防署」定之。(消防法第14-1條) 
2.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一次罰一次)。 
(二)、對消防局檢查人員的規定: 
1.檢查人員到場所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消防法第14-1條) 
2.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9. Q 過年時候要忙著處理家務,沒空管小孩,讓他們自己去玩甩炮什麼的可以嗎?
A 不可以,會被處罰。 
未滿12歲的兒童放爆竹煙火時,如果大人沒有陪同,將會被處罰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法規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0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10. Q 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A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11. Q 檢修結果有缺失時應如何處理?
A 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除應委託合格人員或機構儘速予以修復外,仍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辦理申報,惟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消防安全設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應詳載設備不符規定之項目及內容、採行之改善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等。
12. Q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標準為何?又如為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之場所是否免辦理檢修申報?
A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以該場所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時,經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為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依現行消防法令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辦理檢修申報。
13. Q 甲類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甲類以外之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
A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
14. Q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知消防安全設備呢?
A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消防署網站查詢。
15. Q 哪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A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緊急救護&平時預防相關問題

 
1. Q 有毒氣體的現場要做即時的搶救時,應該要有哪些常識或措施呢?
A 一、以實務而言當遇到不同氣體時因其物化性不同而採取不同之應變程序,然就常態處理程序,可在情況許可下先查明該氣體之來源及對身體有無產生立即變化…等,並立即就醫詳細查明該不明氣體對自已身體後序危害。 
二、至於其他化學物質處理上之常識或措施,可洽工研院環安中心網站http://140.96.170.24/cish/msdsDB.nsf/html/UserQuery.html相關急救之詳細措施內容。
2. Q 火災發生時,請問有何逃生必須注意的法則?
A 火災發生之際,千萬勿著急慌亂。一般而言,逃生狀況可區分為三種,第一是逃生避難時,第二是 室內待救時,第三是在無法期待獲救時。有關方法詳為說明如下: 
一、逃生避難時 
(一)、不可搭乘電梯,循著避難方向指標,由安全梯逃生。 
(二)、以濕毛巾或手帕掩口鼻,可避免濃煙的侵襲並沿牆面逃生。 
(三)、濃煙中採低姿勢爬行:火場中離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有殘存空氣存在,應注意爬行的便利及速度。 
(四)、利用透明塑膠袋逃生:塑膠袋長約100公分,寬約60公分,抖開裝滿空氣將整個頭罩住,往安全方向逃生。 

二、在室內待救時 
(一)、用避難器具逃生,包括繩索、軟梯、緩降機、救助袋等。 
(二)、利用膠布或沾溼毛巾、床單、衣服等,塞住門縫,如有中央空調通風口,應一併塞住,防止煙進來。 
(三)、設法告知外面的人,你待救的位置。 
(四)、如不幸受困在房間內,則應跑至靠陽台或窗 戶旁等待救援。 

三、 無法期待獲救時 當無法期待獲救時,絕對不要放棄求生的意願,此時當力求鎮靜,利用現場之物品或地形地物,自求多福,設法逃生。 
(一)、利用房間內之床單或窗簾捲成繩條狀,首尾互相打結銜接成逃生繩。將繩頭綁在房間內之柱子或固定物上,繩尾拋出陽台或窗外,往下攀爬逃生。 
(二)、利用屋外排水管攀爬往下至安全樓層或地面逃生。 
(三)、絕不可跳樓,因為跳樓非死即重傷,最好能靜靜待在房間內,設法防止火及煙的侵襲,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3. Q 使用瓦斯熱水器,如何提高警覺?
A 液化石油器或天然瓦斯燃燒不完全時,將產生無色無味之一氧化碳。一氧化碳與紅血球的結合力遠大於氧與紅血球之結合力,故一旦吸入過量將會不自覺地陷入昏睡狀態無法行動,若不及時救助,會於數分鐘內死亡。 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原因,大都是瓦斯熱水器裝置不當、在不通風處烹食、於不通風的室內燒木材取暖、於密閉車庫內長時間發動車輛等所致;避免之道應從下列著手: 
(一) 瓦斯及熱水器一定要裝設在空氣流通處所。 
(二) 勿在室內燒木材或木炭取暖,應保持空氣流通。 
(三) 空氣不流通之地下室或密閉車庫不要長時間發動車輛。
4. Q 一氧化碳中毒處理程序?
A 1.打開窗戶,將中毒者移到空氣流通處 
2.維持呼吸道通暢,必要時給予人工呼吸 
3.解開緊束衣物 
4.隨時觀察患者之呼吸情形,緊急送醫
5. Q 電氣用品要如何使用才能避免災害發生?
A 1.若常發生無熔絲開關跳脫及保險絲熔斷時,應請專業人士檢修。 
2.使用電器若要離開,一定要關閉電源再離開以免得不償失。 
3.倘若不幸電線走火,應立即切斷電源。電源未切斷前,千萬不要用水潑覆其上,以免造成導電喔! 
4.不要將使用中的延長線或過長的電線綑綁(會因蓄熱而引起火災),請不要超過負荷使用。 
5.隨時檢查電線是否破損。 
6.電器插頭要插牢,鬆脫可是會產生高熱和引出火花喔!
6. Q 一般家庭預防火災應注意那些事項?
A 營造安全生活,預防是不二法門。在平時即要有危機意識,多瞭解消防安全常識及逃生避難方法。 
1.在烹飪時避免穿著寬鬆的衣服並將袖子捲起,勿分心做其它的事。 
2.喝酒或服藥後,避免使用爐火及吸煙。 
3.吸煙時應使用大開口、具深度不易翻倒的煙灰缸。 
4.在房間內外加裝「獨立型偵煙探測器」。 
5.利用定時器來關閉電器。 
6.年紀大或行動不便者,居住於靠近逃生出口的房間。 
7.使用電暖爐時應保持易燃物品一公尺以上的距離。
7. Q 使用瓦斯的注意事項?
A 1.瓦斯熱水器應裝在室外,若裝在室內須裝設排氣管將廢氣排至屋外。 
2.並應保持窗戶開啟,使用瓦斯爐時,應注意是否周遭通風良好,避免因氧氣供應不足,燃燒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8. Q 緊急避難包的目的及應備物品?
A 一、目的:為因應各種可能災害,緊急避難逃生使用 

二、必需品: 
(一)一般狀況 
1、礦泉水 
2、食物(餅乾、泡麵、巧克力、罐頭) 
3、證件影本(如身分證、健保卡等) 
4、若干現金 
5、急救用品、常用藥 
6、粗棉手套 
7、手電筒、收音機、電池 
8、禦寒衣物、內衣褲 
9、小毛毯 
10、輕便型雨衣 
11、暖暖包 
12、面紙、毛巾、口罩 
13、文具用品(筆記本、筆等) 
14、備份鑰匙 
15、瑞士刀、哨子 
(二)有小孩的家庭 
1、奶粉 
2、紙尿褲 
3、奶瓶 

三、放置地點:家中及工作場所隨手可拿到的地方 

四、注意事項: 
(一)應隨時檢查更新,至少每半年1次 
(二)逃生避難時,一定要穿鞋及戴上安全帽,記得攜帶緊急避難包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9. Q 家裡瓦斯外洩有明顯的異味,會造成瓦斯中毒嗎?如何處理?
A 臺灣居家使用燃氣主要為天然氣(甲烷)及液化石油氣(丙烷及丁烷)均為無色無味氣體,為防止其外洩無人察覺引發災害,依法令規定添加甲硫醇或二乙基硫作為警示劑,若是洩漏會產生明顯臭味(即俗稱之瓦斯味),瓦斯洩漏不會造成中毒,但若有火源,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發現家?瓦斯洩漏時,應立即打開窗戶降低屋內瓦斯濃度及立即關閉瓦斯開關,在瓦斯未完全散逸至屋外時,並注意不可使用瓦斯爐及打火機等具有火源之設備。
10. Q 電器用品-白熾燈泡災害防範?
A 白熾燈泡是家中常見的照明設備,但是使用不慎容易產生危險,應小心使用。 
一、勿將白熾燈泡作照明以外之用途,如烘乾衣物等。 
二、注意窗簾等物品,避免因風掛住燈泡產生危險。 
三、白熾燈泡表面具高溫,應注意避免燙傷。 
四、白熾燈泡不使用時應予關閉,確保安全。
 

危險物品相關問題

 
1. Q 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
A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6大類,其名稱、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管理辦法附表1( WORD檔)。 另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時,該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依管理辦法規定;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不論公共危險物品是否超過管制量,皆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如果化學物品無法依照前述管理辦法附表1內容判定其類別及分級時,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通過之測驗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文件,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2. Q 危險物品是否可以進儲倉棧?
A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業務作業準則」第36 條進出口貨物得依委託人之委託採取進儲倉棧或船邊交、提貨作業方式辦理。但下列不適進儲倉棧之貨物,各分公司得予拒絕進儲倉棧:
3. Q 「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是否可儲存所有之危險物?
A 「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只能儲放原申請核准範圍內之公共危險物品。
4. Q 危險物品在港區須符合哪些規定?
A 需依照「商港法」、「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之規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業務作業準則」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相關問題

 
1. Q 勿濫(誤)用救護資源與禮讓救護車
A 一、消防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列出「緊急救護」乃消防機關的三大任務之一,因此全國消防人員對緊急救護勤務無不以「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心情在執行,根據本署100年度統計消防救護出勤次數已達100萬3,974次,首次突破100萬大關,且較99年增加了8萬5,092次,由此統計顯示社會大眾對於消防救護之需求越來越高,但隨著人民需求提升,救護人員所遭遇的問題也隨之攀升。 

二、近來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兩種: 
(一)民眾因對救護車使用時機的不熟悉,常可見有民眾因為需要回診或是有些許病痛便撥打119,請消防機關的救護人員前往協助。 
(二)當救護車因載運緊急傷病患而大鳴警報於道路間迅速穿梭,此時位於救護車前方之車輛理應馬上往兩側避讓,但是仍不時於新聞上可見有駕駛人恍若不聞,仍不疾不徐地於救護車前方行駛。 當然此兩種行為在絕大多數社會大眾中僅僅占一小部分,但就是這一小部分的人數可能造成許多家庭的破碎。 

三、上述兩種行為皆可能危及他人之性命,因此呼籲社會大眾都能好好地珍惜救護資源,畢竟在現在這個越來越高齡化的社會裡,整個群體對於緊急救護的需求是逐年攀升,為此我們應該學習,若是小病小痛可以自行前往就診,或是請親朋好友接送自己前往的,便不需要呼叫消防救護車,將救護車留給更需要緊急醫療救護的人; 而駕駛人在路上聽聞救護車之警報聲時,請儘速禮讓,「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在為自己添福報的同時,也幫助了許許多多的人,讓這個社會因大家皆心存善念,而朝更美好的明天邁進。 

資料來源:內政部
2. Q 何種儲槽何時需辦理儲槽檢查?檢查項目為何?
A 儲放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於完工檢查前需申請儲槽檢查,檢查項目為滿水、水壓檢查,儲槽容量在1000公秉以上時並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3. Q 1991報平安語音留言專線
A 一、目的:重大災害發生時,常因災區電話系統損壞或民眾關心家人互報平安,造成電話線路不通或壅塞,緊急報案電話亦無法撥通,在參考日本 171語音信箱系統後,建置本專線供民眾災時互報平安。 

二、開放時間: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若判斷須開放,會公布在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災害專區」 
1.風災: 
(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18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震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判斷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6級以上。 
(2)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急需救助。 
3.水災: 
(1)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經「經濟部」判斷有開 設必要者。 
(2)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其他災害:詳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開放範圍: 
(一)、開放區域:僅限於災時開放給災區民眾撥打,開放區域將公布於「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災害專區」,並開放「全國各地(包含離島) 」聽取留言。 
(二)、「國外」無法撥1991,只能使用網路留言板聽取留言。 
(三)、電話容量:每小時20萬通 

四、如何使用: 
(一)、留言 
1.電話(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公用電話)直撥 「1991」,依語音操作指示。(網路電話不行) 
(1)選擇語言(國語1,台語2,客語3,英語4) 
(2)留言請按1 
(3)確認約定電話,系統會將來電號碼預設為約定電話(正確按1,重新輸入按2) 
(4)進行錄音留言,結束請按# 
2.網路留言板「網路無法留語音訊息」 
(1)進入首頁並同意使用者規範: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http://www.1991.tw
(2)輸入約定電話(若輸入密碼,系統將記錄這次登入後填寫的緊急聯絡人e-mail,下次使用相同約定電話和密碼登入時會自動帶出此e-mail) 
(3)發表訊息,可分享到facebook、plurk、twitter *約定號碼:方便親友記憶使用,事先約定好的電話號碼,以「家戶電話(含區域號碼)」或「手機號碼」為佳。 
(二)、聽留言 
1.電話(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公用電話)直撥 「1991」,依語音操作指示。 
(1)輸入約定號碼 
(2)確認約定電話(正確按1,重新輸入按2) 
(3)聽取留言(重聽按1,聽下一通按2,聽前一通按3) 
2.網路留言板 
(1)進入首頁並同意使用者規範: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http://www.1991.tw 
(2)輸入約定電話(若輸入密碼,系統將記錄這次登入後填寫的緊急聯絡人e-mail,下次使用相同約定電話和密碼登入時會自動帶出此e-mail) 
(3)聽取留言 
1觀看網路留言 
2聽取電話留言(語音留言無法下載,避免不當利用) 
(三)、收費: 1991是付費電話。 
1.公用電話每分鐘1元;市話依市內電話費率計 收 
2.行動電話除大眾電信0.04元/秒或1.9元/分鐘外,其餘電信業者,均0.06元/秒 
3.網路留言板免費,上網費用依電信業者收費標準計收,請詢問您所屬的電信業者。 
(四)、留言保留: 
1.同一約定電話可儲存10則語音/網路留言 
2.第11則留言將覆蓋第1則留言,第12則留言將覆蓋第2則留言,依此類推 
3.留言可保留10天 
(五)、是否可報案: 
1.不行!1991為「無人受理」專線 
2.僅供親友互報平安使用,民眾如發生緊急危難需要救援,請直接撥打119/110求助。 
(六)、1991手機版型支援的手機 
1.iPhone、Android平台之手機 
2.Windows Mobile 6.5 平台之手機。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4. Q 接洽公務或申請案件時,發現行政人員服務良好快速辦完,如因感謝而餽贈財物致意,是否適宜?
A 為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本隊同仁執行職務時,均秉持廉潔自持態度並依法行政,敬請民眾共同配合推行,本隊追求服務品質,永無止境,但不接受民眾或廠商送禮表達感念。
5. Q 燃氣熱水器的種類有哪些?
A 燃氣熱水器的種類有下列幾種: 
一、開放式熱水器:分為自然換氣方式與機械換氣方式兩種。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廢氣直接排放於屋內,並以自然換氣或機械換氣方式,將廢氣經換氣口或換氣風機排至屋外者。 
二、【此類已禁止安裝】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熱水器(CF式):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並以自然排氣方式將廢氣經廢氣排放管(以下簡稱排氣管)排放至屋外者。 
三、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FE式):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取自屋內,並將廢氣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經排氣管強制排放至 屋外者。 
四、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FF式):指熱水器燃燒使用之空氣,以供氣風機等機械方式連接供氣管自屋外取得,廢氣經排氣管以排氣風機等機械方式強制排放至屋外,與屋內之空氣隔絕者。 
五、屋外式熱水器(RF式):指熱水器之供氣及排氣直接於屋外進行者。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6. Q 請問滅火器種類及其使用方法?
A 滅火器的種類 
一、乾粉滅火器。 
二、泡沫滅火器。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 
四、海龍滅火器。 

滅火器使用法 
一、提起滅火器。 
二、拉開安全插。 
三、握住皮管,朝向火苗。 
四、用力握下手壓柄朝向火源根部噴。 
五、左右移動掃射。 
六、熄滅後用水冷卻餘燼。 
七、保持監控確定熄滅。
7. Q 請問哪些地方可以購買住宅用火警警報器呢?購買時要注意那些事項?
A 一、外表是否有生銹、龜裂現象。 
二、對滅火器種類、規格及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三、藥劑使用年限是否過期。 
四、插梢有無損壞或脫落現象。 
五、噴嘴有否組塞。 
六、是否貼有商檢局檢驗合格證明。 
七、滅火器外標示是否清楚易見。
8. Q 進入港區是否登記或交換證件?
A 欲進入港區必須於管制站與守衛員警登記資料並交換證件。
9. Q 防火管理人複訓時間於104年7月1日起延長至3年複訓一次,請問證書於今年7月2號即將屆期,否可展延至105年7月2日再複訓?
A 一、上開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將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在104年7月1日前即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者究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一節。查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第13點第2項規定略以,防火管理人證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即結訓日)。考量舊法規定之初訓及複訓時數較長,適用新規定之複訓年限不影響防火管理人能力,並可減輕防火管理人(或場所)之時間與經濟負擔,為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修正意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狀況下減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含當日)後仍有效者(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二、舉例說明如下: 
(一)、102年7月2日完成結訓測驗者,依舊法規定防火管理人證書有效期限為102年7月2日至104年7月1日,但因104年7月1日新法已生效,所以適用複訓年限3年之規定,該證書有效期限延至105年7月1日;因此,訓練證書如在104年7月1日(含當日)後尚有效者,其複訓期間一律適用新法規定為3年。 
(二)、102年7月1日完成結訓測驗者,防火管理人證書有效期間為102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因為是在新法生效之前已屆期,應適用複訓年限2年之規定,所以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