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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20822901號函

 

主旨: ​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