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 查詢電腦 洩漏機密 遭判徒刑

「利用職務 查詢電腦 洩漏機密 遭判徒刑」

壹、違法(紀)事實:

  甲為某分局派出所警員,乙係甲之兄,甲、乙兄弟有一共同友人丙,以販賣人頭支票為業。八十五年七月間,丙自報紙得知,檢調單位正在查緝販賣人頭支票集團,並發現可疑車輛跟蹤,遂請甲利用派出所內之電腦,查詢該車號是否為檢調單位之公務車,以防止被查獲。甲受丙之囑託後,乃利用警用電腦查詢,得知該等車牌號碼,均為調查站所使用,並將查詢結果告知乙,轉通知丙運用,以規避調查單位犯罪查緝行動。

  案經相關單位發掘後,移送地檢署偵查,認為甲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而乙係共同正犯,故皆依法提起公訴,並經高分院判決,甲、乙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各處有期徒刑三月。

貳、檢討與分析

  1.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屬於公務機密事項,故應予以保密。

  2. 甲因個人情誼,將調查機關之查緝犯罪行動洩漏予犯罪集團,已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更觸犯刑法洩密罪責,其係知法犯法,咎由自取。而乙雖非公務員,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共同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故依同法條論罪處斷。

參、建議與改進

  1. 由於電腦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於資料之管理、存取與維護固然提供了快速便捷的功能,但是如果作業管制稍有不慎,則極易遭他人盜用;因此,各公務機關依法建檔存儲之機密文書資料,均應妥善採取保密措施,以防外洩。

  2. 公務員如有職務上之需要,可依循行政體系規定之程序,取得公務電腦中之資料,但有些資料係涉及機密,不可任意展示、傳閱他人或私自保存,以避免洩密。因此,吾等同仁平日於執行公務時,對於應保密之事務,應特別小心謹慎,以免因不慎或誤解,而觸犯法網。

  3. 洩密是貪瀆行為中最常見之案例,如洩露底價、提供私人身分資料等,檢討其原因,不外為利慾薰心或一時疏忽所致。近來消防機關承辦民眾申請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若有涉及隱私或安全顧慮者,應多方瞭解可能滋生之問題,謹慎行事,避免洩密,更嚴禁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機密,而生違法犯紀之情事。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資訊公開 > 政風園地 > 政風宣導 > 案例教育 > 利用職務 查詢電腦 洩漏機密 遭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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