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16號令

主旨: 廢止「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目的及意旨:
       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係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前於105年4月20日、98年3月6日、93年8月18日由內政部公告。為配合108年11月13日增訂消防法第15條之3、第15條之4規定,內政部於109年5月21日、109年5月26日、109年10月22日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已涵蓋各收費標準內容,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廢止「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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