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91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5條之3,其第4項規定「第1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政部為規範上開授權事項,爰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內容包括: 液化石油氣容器種類(第2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規格構造及材質(第3條及第4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標誌及塗裝(第6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試驗方式、試驗項目及試驗結果之判定(第7條至第11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個別認可之補正試驗及重新抽樣試驗(第12條及第13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應載事項及附加方式規定(第14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之使用年限(第15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試驗項目及試驗結果之判定(第17條至第22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應載事項及附加方式規定(第24條)以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之使用年限(第25條)等。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施行。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2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