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62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5條之4,其第3項規定「容器檢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之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規範上開授權事項,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內容包括: 明確規範申請登錄之資格、應檢具之文件、審查程序及證書有效期間(第2條至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登錄事由 (第7條)、檢驗機構應遵行事項(第14條、第15條)、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機構立即停止檢驗工作情形(第17條)等。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2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