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6條、第8條、第12條,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施行。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40 號令

主旨: 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6條、第8條、第12條,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施行。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於109年5月26日訂定發布,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考量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安裝容器閥後,應確認容器閥是否安裝正確,不得產生洩漏之情形,內政部於110年2月23日邀集相關產官學界召開會議研商,會議決議修正鋼製容器進行抽真空程序時,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並增訂容器抽真空判定不合格之樣態; 另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國家標準規定,修正第12條洩漏試驗相關用詞,爰修正本標準第6條、第8條、第12條條文。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第6條、第8條、第12條,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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