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23 號令

主旨: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業經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內政部為配合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條文,新進義勇消防人員資格年齡由現行20歲放寬下修為18歲,擴大招募運用大學院校在學學生參與消防宣導及資訊等協勤工作,以年輕、多元族群,提升全國救災協勤量能。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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