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嚴正駁斥從未官商勾結放任乾粉滅火器內含致癌物

發布單位 預防調查組 發布日期 109-07-15 觀看次數4857 訪次
消防署出席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召開「乾粉滅火器含有一級致癌物二氧化矽,消防署如何把關」記者會暨協調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未禁用二氧化矽及訪視結果未公布等情事,消防署強調絕無官商勾結,並積極針對乾粉滅火器所含二氧化矽執行管理措施,台灣區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同業公會故意混淆視聽,令人遺憾。
二、國內外相關法規並未禁限用二氧化矽,又晶型二氧化矽雖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認定之一級致癌物,但「致癌」與「禁用」二者間並無絕對之因果關係。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6月4日召開會議「研議評估晶型二氧化矽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其會議結論:目前國際上尚無將滅火器所含二氧化矽列管為毒化物之作法,國內毒化物之管制須與國際一致。
三、有關消防署執行108年度市售認可品抽樣計畫,未公布任何資料1節,查該抽樣計畫係由2家登錄機構訂定及執行,抽樣對象為所有應實施認可品目。另消防署辦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訪視,係為瞭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實地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更換及充填後滅火藥劑品質及後續藥劑回收機制,消防署並依訪視結果於10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管理機制會議,進行法令檢討修正。
四、為強化乾粉滅火藥劑二氧化矽含量資訊揭露,消防署於109年6月8日函請內政部登錄機構辦理乾粉滅火藥劑認可時,針對安全資料表(SDS)所列之二氧化矽含量,要求出具國內第三公證機構檢測報告。另外,登錄機構於109年6月29日邀集滅火器廠商開會後,預計於109年9月底前於網站公示。未來可供滅火器換藥廠商於換藥時知悉及採取防止粉塵產生之抑制措施,保護從業員工之健康。
五、另依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基此,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係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並據以執行,併此說明。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行政公告 > 消防署嚴正駁斥從未官商勾結放任乾粉滅火器內含致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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