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未規定設置緊急逃生路線圖之質疑 督促地方消防機關落實消安稽查

發布單位 預防調查組 發布日期 109-01-21 觀看次數7950 訪次
109年1月20日消基會公布對各大百貨、量販店等場所調查找不到避難逃生路線圖,並質疑「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6到156條中,未規定設置緊急逃生路線圖。消防署表示,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時,應製作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標示在明顯易見處,並無未規定之情形。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7月31日訂頒至今,並無逃生避難圖之規定,特此澄清。
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細則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應實施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設置逃生避難圖,以及每半年辦理編組演練。如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最高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因此,並沒有未規定緊急逃生路線圖的情形,特別澄清。至於基金會調查安全有疑慮場所,消防署已請地方消防機關再依消防法規查核,以確保民眾消費場所安全。
為確保民眾在百貨週年慶及春節期間出入公共場所安全,消防署於108年10月25日已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針對轄內人潮出入眾多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截至108年12月止已完成檢查16,265家次,合格14,260家次,不合格1,678家次,並要求不合格者立即改善,及追蹤至改善為止。為確認消基會請志工調查不合格者與消防機關檢查的差異,消防署於109年1月21日再次要求各地方消防機關加強百貨商場等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落實場所避難引導設施之設置及逃生演練等防火管理事項,督促各大賣場落實公安稽查作業。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行政公告 > 澄清未規定設置緊急逃生路線圖之質疑 督促地方消防機關落實消安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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