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之收容避難弱勢場所,自108年1月1日起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

發布單位 預防調查組 發布日期 108-04-24 觀看次數17094 訪次
為確保收容避難弱勢族群場所消防安全,有收容需維生器材、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之長照服務場所,內政部於107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其中第22條之1規範新設立之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限面積均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並自1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提升是類場所火災通報效率,避免延誤報案而錯失搶救先機‼
119火災通報裝置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行政公告 > 新設立之收容避難弱勢場所,自108年1月1日起應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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