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08年9月3日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內政部於108年9月3日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列印 facebook twitter Line 轉寄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2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就地區警報音響裝置處停止鳴動狀態期間仍應強制啟動部分,增列壹、四、(一)、19.設有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停止開關型式者應符合之規範。
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預防災害 > 消防安全設備 > 最新動態 > 內政部於108年9月3日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文章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477&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