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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電話】07-562-2601 轉661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申訴範圍:

(一)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二)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遭受不當管理冤屈不平事件。

二、申訴期限:

(一)懲處案件:

1.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2.役男對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二)權益及管理案件:於事件發生後,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三、役男申訴以書面提出者,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送至人事室辦理。

 (一)申訴人之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中文姓名、住址、 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機關。

 (三)申訴之案情及理由。

 (四)證據影本或正本。

 (五)訴求及建議改善之事項。

 (六)提出申訴之年、月、日。

四、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時限。

 (三)原處分或事實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