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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煙火公會理事長表示新北市民眾自行施放煙火為消防署責任案

台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麗娜表示106年1月1日新北市淡水區1名男子自行施放4吋煙火彈不慎炸死案為內政部消防署責任,澄清說明如下:

一、開放進口輔導國內製造業者轉型進口商,降低製造事故   
國內早期禁止輸入煙火,地下工廠林立,意外事故頻傳。經統計,在92年12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爆管條例)公布施行前,83年至92年間共發生30件爆竹煙火製造意外事故,造成58死、64傷,其中非法製造(包括非法工廠及家庭代工等)占80%。當時由內政部研擬爆管條例,於92年12月經總統公布施行,推動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檢驗制度,並開放進口,輔導國內製造業者轉型為進口商,以降低製造意外事故。自93年起至105年止,製造意外事故已大幅降低(共發生9件,造成18死、41傷),而自98年迄今均無發生非法製造意外事故。   
另依爆管條例規定,高空煙火屬專案管制,不論輸入或運出(入)均須申請,目前係以施放活動專案申請專案使用,均依爆管條例辦理,並無針對或圖利特定廠商。

二、修正爆管條例,強化輸入管制提升罰則,防止專業煙火流入市面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於93年4月訂定發布,規範高空煙火管理事項。然99年爆管條例重新檢討修正,業將高空煙火管理事項納入規範,並強化輸入管制、運出(入)備查及罰則,爰配合爆管條例刪除授權予以廢止。

三、 本案煙火來源消防署已責成新北市政府追查,並將會同海關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針對爆竹煙火輸入加強邊境管制,及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審查及取締非法爆竹煙火。消防署再次呼籲民眾,錯誤的施放方式或施放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易造成危害,且施放爆竹煙火易生煙塵,請民眾儘量減少燃放,以維護空氣品質及確保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06-11-16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