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其業務主要內容為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有關認可之訓練機構及更多防火管理相關資訊可於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fa.gov.tw)/防火管理之網頁查詢。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231007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內政部消防署GOOGLE MAP(另開視窗)
網站瀏覽人次:30250181人 建議解析度 1366 x 768, 適用之瀏覽器 Chrome、Firefox、Safari、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