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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場所內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人共同維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防火管理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軟硬兼施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防火管理資格限制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1.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 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2. 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3. 觀光旅館及旅館。
  4.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5.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6. 觀光工廠。
  7.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8.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10.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11.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12.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13.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14.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5.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16.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如果要查詢可以去哪裡上防火管理人初訓或複訓的課程可以向本署核可之專業機構洽詢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752


相關消防防護計畫範例請至本署下載專區查詢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