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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以低報高方式申請報領差旅交通費用

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望安航空站員工林○○等6人,明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須按實報支差旅交通費,亦明知自身實際出差時往返望安鄉與馬公市間所搭乘澎湖縣公共交通船係支付較低價之優待票價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檢附較高價之民營公司船票票根,以低報高之方式,向該機關申請報領差旅交通費用,致該機關負責人事、會計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發。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103 年5 月13 日判決林○○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其餘吳○○等5人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因渠等5人係主動自首,且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詐得溢領款項,爰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至拾月不等,均緩刑貳年。

〈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