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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同仁因家庭與工作因素心情鬱悶,欲藉酒消愁卻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案例教材
「心情鬱悶 藉酒消愁 酒後駕車 鑄成大錯
壹、違法(紀)事實:
甲任職某消防分隊小隊長,某輪休日開車前往胞姊住處探望女兒後,於當日十五時許邀約友人至小吃店餐敘飲酒,晚間再度前往另一友人處喝酒聊天,迄二十二時許始駕車返家,惟途中卻不慎衝撞正穿越馬路之行人乙,甲肇事後雖立即下車查看,並請路人打電話報案,但乙經救護車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死亡。事故發生時甲由員警實施酒測,其酒精濃度值高達一點一0,顯係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已涉嫌觸犯公共危險刑責,除移送法院偵辦外,所屬機關並依規定將甲移付懲戒。
貳、檢討與分析
甲曾多次參與重大救災事件,平日工作表現認真負責,惟近來因夫妻離異,暫將子女委託胞姊照顧,復因公務繁忙少有探視機會,以致心情鬱悶而欲藉酒消愁,詎料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
經查甲肇事時並非勤務時間,事故發生後亦未逃避責任,除請救護車將乙送醫救治, 並配合員警之調查與法院之偵辦,惟酒後駕車肇事已鑄成大錯,雖悔不當初卻為時已晚。
甲因家庭因素與妻離異,獨立撫養子女,但家無恆產,肇事後不僅須支付龐大之和解 賠償金,更須面臨相關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吾人應引以為鑑。
參、建議與改進
各單位應嚴格要求同仁恪遵「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規定,避免因喝酒誤事, 造成自身及他人之傷害。
單位主管對所屬同仁應多注意其生活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以輔導、關心,並鼓 勵同仁多參與正當休閒活動以紓解壓力。
同仁之間如遇有助處理,避免產生違法(紀)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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