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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依法確實定期辦理檢修申報,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發生,要能發揮作用,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為確保依規定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並有效督促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檢修申報,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38條第2項,已將違反第9條第1項檢修申報規定,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消防署已於106年2月15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利用宣導單、函文、臉書(FB)、媒體等各種管道讓轄內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及消防專技人員瞭解消防法第38條第2項修正重點,並周知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知悉其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期限及逾期將逕行舉發,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定甲類場所應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甲類以外場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修申報,違反者,各消防機關將依規定裁處罰鍰,為確保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務必依限完成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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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6-08-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