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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配合消防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擔任防火管理講習訓練教官,是否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兼課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1071101961號函
 
主旨:消防人員配合消防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擔任防火管理講習訓練教官,是否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兼課行為
 
最後更新日期107-02-12 回首頁